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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 标题
    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4-2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时效性
  • 有效范围
    江西省
  • 生效日期
    1970-01-01
  • 分类
  • 附件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确定南昌市和九江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试点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二、试点期间,全省确定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协议康复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协议康复医院)和英中耐(南昌)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直接结算,由试点城市确定跨省异地就医费用联网直接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并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三、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原则上长期有效;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备案有效期为3个月、工伤康复备案有效期为2个月、辅助器具配置备案有效期为1个月。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申请备案生效后,需要变更或取消备案的,原则上在备案生效6个月后提出申请。具体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另行制定)执行。

四、非试点城市要按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要求,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情况,积极做好政策调研、经办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

试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